上海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7年7月,上海市政府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的若干政策意见》。《政策意见》全文共分五个部分二十六条:
一、服务大局,开拓合作交流工作新思路
共2条。这一部分明确了本市合作交流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合作交流工作所坚持的四条基本原则:一是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二是双向互动、内外衔接,三是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四是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二、立足共赢,积极参与国内跨地区合作
共5条。主要明确了上海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在推进长三角地区联动发展、服务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中的重点方向、重点领域、重点内容。
长三角地区--——重点是按照国家即将出台的有关指导意见和区域规划的要求,充分发挥多层次协商机制的作用,加强在规划协调、产业、交通、科技创新、物流、环保、能源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与苏浙两省全方位、多形式、宽领域的合作,促进长三角地区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产业结构化升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城镇建设协调推进,积极探索在行业标准、规范、规则、知识产权、企业诚信、反不正当竞争的执法、反垄断等方面建立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推动长三角与环渤海湾、珠三角等地区的合作交流以及国际合作;积极参与长江“黄金水道”功能建设。
西部地区—主要推进上海产业、技术、管理等优势与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的结合,为西部发展特色农业和高效农业提供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和机构到西部地区投资经营。
东北地区——鼓励在沪企事业单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重点在重大装备、科技研发、国资重组等方面加强合作,优先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利用上海各类市场开展上市融资、招商引资、引进人才等,加大上海各类市场服务力度。
中部地区——主要推动上海资源型产业向中部地区转移,引进促进国际产业向中部投资,加强在煤、电、石油、化工、钢铁、汽车、纺织、连锁商业以及农业等领域的合作。
此外,《政策意见》还明确要充分发挥上海市人才资源和智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全方位推进人才开发服务全国工作,加强与优势互补省份的战略合作等内容。
三、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共3条。主要强调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和“动
真情、办实事、求实效”的方针,明确了不同对口地区的帮扶重点,加大了对经济合作、人才开发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资金项目统筹和动员激励等相关机制。
强调在西藏日喀则地区和新疆阿克苏地区,援助项目向基层和农牧民倾斜,重点建设扶贫开发工程和社会公益项目。在云南文山、红河、普洱、迪庆四州市,重点援建“整村推进”为主的扶贫开发工程,推进劳动力培训转移和产业化扶贫,共同开发特色产业。在重庆万州区和湖北宜昌市夷陵区,重点围绕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援建社会公益项目,扶持发展特色经济,帮助解决移民就业。
四、优化环境,为各地企业来沪发展提供服务
共11条。主要明确了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发展的产业导向,对投资于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给予重点支持。为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享受“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绿色通道”等便捷服务,在参加本市各类先进、模范的推荐、评选、奖励活动和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社会活动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符合上海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发展领域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规模、纳税水平、吸纳就业、诚信记录等企业经营贡献情况,其主要投资者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时,由市人事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及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适龄子女,除根据规定安排好义务阶段的就读和借读外,对各地来沪投资企业职工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其子女属应届初中毕业生或本市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参加本市统一高考。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及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初中、高中毕业生的,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共同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的高中阶段学校和相关高等院校;充分利用上海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作用,帮助各地来沪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积极为各地来沪开展经贸和各类推介活动提供相关协调服务等。
五、强化措施,深入推进合作交流工作
共5条。要求完善市区两级合作交流工作组织体系,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建设,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的积极性;推动各类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建设和资源共享服务,健全合作交流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吸引各地共同参与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
此外,《政策意见》还明确了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落实本《政策意见》的相关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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