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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0 9:35:57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513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127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1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1);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本决定自2008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1223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918《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12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1);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1);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1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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