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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文件 |
津乡企职聘办(1998)4号
关于对天津市乡镇企业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乡镇企业职聘办:
为了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使乡镇企业职称工作更加规范化,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根据我市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现对《关于乡镇企业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的通知》(津职改字[1993]37号)及《关于乡镇企业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的补充规定》(津乡企职聘办[1996]11号文件附件一)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得国家全日制普通院校及各类成人院校(专业工作年限从毕业后计算)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不受申报职称的“台阶”限制,根据津职改字(1993)37号文件有关规定,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累计专业工作年限满18年、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员级”台阶限制,直接申报“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如果当年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能通过,可再连续两年免试申报、评审同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九九八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