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 津 市 乡 镇 企 业 管 理 局
津乡企[2008]7号
关于转发《天津市农民素质提高
工程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工业经委、(塘、汉、大)乡企办:
现将市素质办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素质提高工程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即照执行。
各区县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非农产业职业技能培训实际,严格标准,积极组织有条件的办学单位申报非农产业职业技能提高培训工程的教育培训机构,并按程序将申报表加盖区县工业经委和区县素质工程领导小组章,上报天津市非农产业职业技能提高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科教质量处)。
附件:《天津市农民素质提高工程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此处点击下载
天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