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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营体制的探索与创新           ★★★
农村经营体制的探索与创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3 8:21:33

我国的改革起步于农村,发端于农村经营体制变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奠定了农业持续发展、农村稳定繁荣的制度基础,进而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顺利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现阶段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微观基础和宏观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创新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开辟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经济社会发展对农村经营体制的新要求

  30年的改革开放充分证明了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具有普遍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层次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需要,但如何稳定和完善这一基本制度始终是改革创新的基本着力点。一方面,由于涉及到众多的主体和利益关系,双层经营体制在如何清晰界定农户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的边界、如何保障农户的经营主体地位、如何强化和规范集体统一经营等问题上都有不断创新的思路;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也不断地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提出新要求,进一步产生了创新与完善农村经营体制的压力与动力。

  1.农产品(19.51,0.02,0.10%,)需求刚性增长,要求不断提高耕地资源的配置效率。随着人口总量增加和结构变化,经济快速增长和消费结构升级,全社会对农产品特别是植物油、肉蛋奶的需求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耕地、淡水等资源不断减少,对农业生产的约束不断增强。1996-2007年,我国耕地面积由19.51亿亩减少为18.26亿亩,人均耕地面积由1.59亩减少到1.38亩;人均淡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农业灌溉每年缺水约300亿立方米。从长期看,农产品供求不仅要保持总量平衡还要保持结构平衡立足国内保障农产品基本自给与人增地减水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确保主要农产品基本供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在产品需求刚性增长和资源约束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政策和制度的完善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实现农地的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是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

  2.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要求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农民收入的年均增长率达到7%以上的水平,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总体上呈逐步扩大的趋势。虽然近几年农民收入增长较快,但倾向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格局没有得到有效调整,农民收入无论在增长速度和增长数量上都低于城市居民,有利于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是1985年以来最高的,但城乡居民收入比仍扩大到3.331,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今后一个时期,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遏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任务很艰巨。从收入构成来看,目前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占到了农民收入总量的90%以上。农村经营体制和农业经营方式是决定农民收入水平的核心因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与农村经营体制直接相关。同时,工资性收入也得益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赋予了农民自由支配劳动力的权利,经营体制依然是农民外出就业决策中的重要变量。因此,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不仅要寄希望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也要通过经营体制的完善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

  3.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要求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以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经营的基本单位,是世界各国农业普遍的经营方式。但由于农业人口众多、农业资源稀缺形成的农户经营规模超小,却是我国所独有的现象。目前,我国有近2.5亿农户,户均经营耕地不足0.5公顷,农作物播种面积仅约0.62公顷。如此小的经营规模,不仅根本无法与西方的大农场相比,甚至与同样以小农经营为主的日本、韩国也难以相提并论。据估计,中国农户经营规模约为日本和韩国的1/3,欧盟的1/40,美国的1/400。小规模经营使得在农业生产中引入的现代化的生产要素,比如运用农业机械、推广先进技术等,面临技术和效益上的障碍。当然,一些局部和生产经营个别环节的探索创新,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组织农机跨区作业等,也能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充分证明了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利影响并非不可克服。但从总体看,在小生产与大流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中,在目前的经营体制下,还没有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能够完全克服小规模经营的不利影响。在建设现代农业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经营体制的完善来克服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利影响,值得高度关注。

  4.国家、集体与农民关系深刻变革,要求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开放30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统一经营的主体,在促进农民增收、为农民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集体统一经营层面同样存在制度缺陷。从总体看,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并未得到应有发展。集体统一经营职能弱化,在与农民的关系上越位缺位并存。一方面,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以推进规模经营、调整农业结构或发展集体经济为名,随意毁约,调整农民承包土地,侵害农民自主经营权,存在越位行为;另一方面,在农民急需的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并未有效发挥,缺位问题尤为明显。尤其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传统的国家、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国家不仅不对农业征税,还对农业实行补贴;相关税费的取消,则使集体的农地所有权很难实现其经济价值;农民在失去制约的同时在短期内也面临如何获得公共品保障的难题。这就要求在新的形势下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且这样的组织应该是有着明确的法律地位和功能界定、与国家、农民之间的权责明确、能够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的组织。

  5.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要求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层次。随着我国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转移,农业日益呈兼业化经营趋势。在目前的4.9亿农村劳动力中,已经转移出去了约2.26亿人。这部分劳动力尽管从身份上讲还是农民,在农村还有着自己的承包地,但实际上已经不再从事农业生产,以往承包农户与土地之间紧密联系的状态发生了变化。尽管已经有部分地区通过农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方式实现了新条件下的劳动力与土地之间的重新配置,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农户数量巨大、农地资源有限的局面无法改变,把解决农业生产的问题完全寄希望于规模经营并不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后的农业生产问题,还是要依靠发展多元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但现阶段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不高,体系不健全,不能适应和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公益性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长期滞后,政策扶持不够,资金投入不足,队伍不稳定。对社区性、专业性和经营性等多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缺乏政策引导和培育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层次低,服务行业覆盖面窄。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要焕发出持久生命力,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水平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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